与他人蒙面实施抢劫
2008年7月10日凌晨三点左右,16岁的被告人谭某伙同均另案处理的刘某、李某和张某在预谋后,以丝袜蒙面,在北京门头沟区门头沟路持凶器殴打被害人梅某和方某,从梅某处抢走装有4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腰包。被打的梅某和方某均被鉴定为轻微伤。案发以后,谭某的家人向梅某退赔了部分赃款,并向梅某和方某赔偿了1万元经济损失。
抢劫怎么处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2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