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抢劫游戏机
未成年被告人罗某和被告人熊某曾因抢劫被判入狱,出狱后的两人于2009年10月份,因在江西省南昌市建设西路某游戏室玩中奖游戏,将身上的钱财全部花光,于是罗某和熊某伙同其他同伙杨某、肖某、王某等共6人于2009年10月30日晚上,携带刀具来到游戏厅内抢劫了该游戏厅内的两台游戏机,共计价值为1800元。
劫得财物后,罗某和熊某借机向游戏厅老板敲诈赎回游戏机的钱款2000元。案发后罗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游戏机被公安人员查获,罗某等人敲诈未成。后来罗某、熊某、杨某、肖某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王某等人被另案处理。
构成累犯会不会从重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熊某、杨某、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价值1800元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熊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抢劫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熊某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熊某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案被告人杨某、肖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