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流窜偷车终被抓
2004年11月开始,闫某(被告人)与他人在北方四个城市偷窃车辆。某日,由闫某驾车,几名同伙在晚上8点半左右到达大同市区,他们在市区内寻找到目标车辆后,于第二天凌晨作案偷窃。于2005年3月,闫某伙同他人在山西省大同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北京市延庆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四市共盗窃机动车7辆。事发后被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处罚。闫某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为盗窃犯罪提供交通工具,开车接送同案犯到达或者离开犯罪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9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