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耕牛又销赃
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七人与海某、王某3、陈某、丁某(另案处理)形成了一个盗销耕牛的犯罪团伙,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七人负责盗窃农户家的耕牛,海某、王某3、陈某、丁某将其盗得的耕牛进行收购。2007年10月底至2008年12月初,一伙人共作案48起,盗窃耕牛79头,涉案金额达291670元。
团伙犯罪怎样提起公诉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公民合法财产,其中被告人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某、孙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王某3、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遂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