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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耕牛又销赃,团伙犯罪怎样提起公诉?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盗窃耕牛又销赃

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七人与海某、王某3、陈某、丁某(另案处理)形成了一个盗销耕牛的犯罪团伙,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七人负责盗窃农户家的耕牛,海某、王某3、陈某、丁某将其盗得的耕牛进行收购。2007年10月底至2008年12月初,一伙人共作案48起,盗窃耕牛79头,涉案金额达291670元。

团伙犯罪怎样提起公诉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侯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公民合法财产,其中被告人王某1、王某2、龚某、陶某、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侯某、孙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王某3、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遂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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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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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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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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