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乡长偷钱案开审
2010年3月2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某乡副乡长周某与韦某等3人到瀑泉村民委检查工作,中午在女干部吴某家吃过饭后趁吴某不备将其刚领到的公益款5000元偷走,后被吴某识破,无奈的周某遂从其鞋中拿出赃款。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于201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周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0年5月18日,合山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如数归还钱财能从轻处罚吗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向受害人吴某道歉,当庭痛哭。被告人周某的辩护律师称,周某在盗窃5000元钱后未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后又将钱如数归还,可视为盗窃未遂。另外,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退钱和认罪态度较好,且周某没有偷盗前科,系初犯,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公诉机关则认为,周某的犯罪行为已实施,盗窃过程已结束,应视为盗窃既遂,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律可获刑3年至7年,鉴于其主动投案、退钱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建议判处3年至4年。另外,公诉机关建议法院量刑时将周某的公务员身份考虑进去。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