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面包车两年后落网
被告人郭某、杨某1、万某均系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某村人。2007年12月1日夜,被告人杨某1、万某、郭某预谋后窜至南阳市伺机盗车,在南阳市百里奚某巷道内发现停有一辆面包车,在三人分工合作下,将杨某2停放在该处的价值17500元银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案发两年后,三人落入法网。
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1、万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1、万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追退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万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
2010年5月1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