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盗刷同事信用卡
李某和被告人代某是同事,两人同在中信银行申请了信用卡,但李某却没有收到卡,遂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告诉代某帮忙查询。2008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代某在传达室代签领了中信银行发给李某的挂号信。随后,代某拆开信件将信封内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取走,并用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将信用卡开通。当晚,被告人代某持该信用卡在某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2000元,并在某商场刷卡消费3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后来,李某收到信用卡消费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代某遂于当晚2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代某的住处,缴获涉案信用卡一张、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840元。案发后,代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盗窃怎么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窃取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对于被告人代某的辩护人关于代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根据代某的当庭辩解,其只是向被害人交待了自己拿走钱的事实,而并未向公安机关投案,不属于自首,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积极替其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能当庭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