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团伙罪罪行累累
2005年,刑满释放的重庆涪陵人周小波开始做运输生意,经营砖厂,承包建筑工程。周小波的妻子肖敏则在重庆在涪陵区白涛镇做河沙生意。周小波为了使生意做得更加“顺利”,纠集了侯顺利、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等一批人,并设置了等级,侯顺利服从周小波,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等人服从侯顺利。他们统一食宿,成员固定、组织严密。该团伙成员拥有大量凶器、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进行敲诈、强买强卖、充当“黑保安”等,敛聚了一定的财富。几年来,该团伙实施故意伤害三次,重伤3人,轻伤1人;自2007年8月到2008年7月在涪陵区白涛镇寻衅滋事十一次;强迫交易一次,成功垄断涪陵白涛的河沙销售;敲诈勒索二次,勒索金额16500元;故意毁坏财物一次,价值6120元;非法拘禁1人。周小波等人被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涉黑团伙怎样判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侯顺利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等人参与上述犯罪,构成相应罪名,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周小波、侯顺利、冉进、陈亚军、曹庆川、聂高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周小波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认定的罪名均无依据,要求二审改判无罪。侯顺利、冉进、陈亚军、曹庆川、聂高进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是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犯罪行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周小波、侯顺利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聂高进、陈亚军、冉进、曹庆川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9年11月5日,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