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抢劫并杀人
1990年8月,被告人张某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广东省河源市郊区(现为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于199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03年10月29日至2006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摩托车搭客为名先后作案9宗,杀死10名女性,导致10尸11命(其中1人为孕妇),并抢劫钱款、侮辱尸体。2006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随后,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故意伤人者、侮辱尸体罪将被告人张某公诉至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杀人如何量刑
河源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摩托车搭载女青年之机先后保留杀死黄某等10人,且致一孕妇胎死腹中,劫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另外,被告人张某还在抢劫并杀害蓝某等人后,猥亵、毁损女性尸体,其行为又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2007年1月8日,河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3个被害者家属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4。0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