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骗现用于挥霍
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十堰市押运公司保安徐某从郑某一辆黑色奇瑞牌轿车。后经与被告人马某合谋,二被告人于2009年4月17日,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韩某,骗得现金2。4万元用于挥霍。此后,二被告人又以同样方法,先后从王某、全某处租得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韩某和赵某,共得现金4万元。2009年6月14日,被告人马某又单独作案,以同样方法从赵某处骗得现金2万元。
此外,被告人徐某还曾冒充押运公司办公室人员,以对外招待为名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得香烟、白酒和鞭炮,共价值36万余元,用于挥霍。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并将抵押车辆分别还给车主,被告人徐某的赃款已被挥霍无法追还。
诈骗罪怎么判刑
二被告人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诈骗金额巨大,马某在犯罪中起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还赃款。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