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骨灰盒敲诈死者家属
刘巧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6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4至6月份,刘巧毅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山塘下村、罗埠镇孙家村等公墓挖取11个骨灰盒。随后向死者亲属打电话进行要挟以拿钱赎回骨灰盒,分别从死者亲属处敲诈所得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2009年6月16日,刘巧毅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中一名死者亲属敲诈时被抓化。
敲诈勒索罪怎样判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巧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刘巧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巧毅在实施部分敲诈勒索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巧毅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0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巧毅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