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学生侵占公司财物
2009年7月1日上午,在无锡市某电子公司实习的被告人蔡冬冬,工作过程中不慎用吸尘器将一附着黄金的坩埚吸掉下来。当即贪念萌发,被告人蔡冬冬将黄金藏在便装里顺利带出厂门。次日,被告人把纯度超过99.999%的528.4克蒸发黄金销赃出售,得款100200元。同年7月4日,被告人蔡冬冬又利用铲蒸发台内坩埚废银之便,用吸尘器上面配套的镊子取出坩埚上面的蒸发黄金479克,价值102238元。销赃后,被告获得钱款903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冬冬处追缴到赃款178000元,并已返还给被害单位。
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冬冬在公司实习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向单位领导投案,并承认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
2009年10月27日,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蔡冬冬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