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2月在网上发布了能够批发空白的电子客运票据行程单的信息。举报人付某于2008年10月26日和张某取得联系,声称想购买客票行程单。2008年10月27日,张某按照约定,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门前与付某见面,付某向张某支付了1750元钱,而张某在给付某《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992份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后经鉴定,张某的电子客运票据行程单系伪造。经查,张某贩卖假的客运行程单一案是2008年5月颁布后国家将客运行程单纳入税务票据管理后,北京首例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4992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之规定,涉案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具有与发票相同的功能,其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1月16日,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了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