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2006年7月间,被告单位福建省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曾某某的领导下,组织生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法国法莱奥公司等单位委托许可的“Bendix”、“vaieo”等商标的汽车刹车片,并按上述商标所有人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2006年10月,被告单位被查获标注“Bendix”、“vaieo”等刹车片共计1406箱23200盒,价值为人民币115.14万元。
2008年8月15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曾某某系该犯罪单位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