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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税收征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何处罚

2006年9月以来,被告人郭辉平伙同许智兵(在逃)、曹石平、姚永利、王兰香(在逃)、李富祥、李远德(在逃)及李红飞(在逃)等互相勾结,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伪造虚假的品名为废银液、阳极泥等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过磅单、验收单、结算单等凭证,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和销售发票,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郭辉平等共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累计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达450485169.72元。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从回收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4519份,金额444449514.72元,抵扣税款41996687.49元,另有发票248份,计金额24482640元未抵扣。另潼关县恒通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该发票52份,共计金额5176305元,潼关县太要秦晋铁矿取得该发票10份,共计金额859350元(均已另案)。破案后追回赃款5873530元、冻结存款100649.64元并扣押部分赃物。至一审宣判前,仍有非法抵扣的税款36000000余元未追回。

2009年3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辉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曹石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李富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姚永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此案也是陕西省最高额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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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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