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处罚
2001年至2007年6年间,被告人李觅炜通过事先买通云南孟连县当地邮政局职工罗煜东和相罗,然后以邮局邮寄方式或者其他物流方式将穿山甲片经昆明转运到安徽亳州、河北安国等地进行非法销售,共走私穿山甲片达二十多吨,价值两千余万元人民币。该案为最大穿山甲走私案。2007年10月24日,主要嫌疑人全部落网。
2008年9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八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李觅炜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罗煜东、相罗被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觅炜认为自己并非主犯,陈海江、刘建国、周守明、田开祥四人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的五人违反中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鳞甲,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觅炜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到出资、组织、策划的作用,系主犯,另四人系从犯,一审已经依法对四人从轻处罚。
2009年2月18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该案主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