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8年8月29日上午,经事先密谋,被告人巫某某、潘某1、潘某2、陈某某和杨某某采用购买蔬菜、杂货换零的方法,先后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东市场、仁义市场和悦洋市场共花掉了600元“HD90”号码开头的人民币假币。后五人在作案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HD90”号码开头人民币假币3450元。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潘某1、潘某2、陈某某、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新会区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巫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潘某1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潘某2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缴获巫某某作案使用的捷达牌小汽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