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如何处罚
2007年9月1日,被告人李家豪等便开始印制05版人民币的防伪安全线。另案处理的卢立清负责将05版的防伪油墨线条印在双胶纸的一面上,然后由被告人庞大宁将这些东西送到被告人韦学锋的车间,韦学锋等负责向另一面烫印“¥20”和“¥100”字样的05版防伪安全线。同年9月3日,另案处理的陈皓接受李家豪的安排,从广东湛江将一批印好的假防伪安全线押送至广州的印桥附近,交给了另案处理的李林宝。9月11日,当陈皓再次运送时被抓获,有166包印有金额字样的防伪安全线的双胶纸同时被缴获。经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鉴定,这些被缴获的赃物共可印制1.74亿的假人民币。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所伪造的只是防伪安全线,是整张人民币中的一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且所伪造的假币成品均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伪造货币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家豪、韦学锋和庞大宁2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