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林某、杨某4、杨某1、杨某2、徐某、骆某、杨某3都曾参与吴英吸收公众存款案,各被告人均是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吸纳资金,其中也有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而来的资金。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被告人杨某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67万元,被告人杨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60万元,被告人杨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35万元,被告人徐某、骆某、杨某3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0万元、10,750万元、11,350万元。他们均以资金高息贷给吴英或是介绍、帮助吴英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从吸收资金情况看,各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吸纳资金,同时对朋友介绍的人的资金不排斥,实际上是向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来吸收资金,亲友将钱借给各被告人也是经济利益作纽带,且公众也包括亲友、同事等,足以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其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因此,7被告人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杨某4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徐某、骆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3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还依法并处了各被告人罚金共计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