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李某虽未满18岁,却加入了当地一伙社会无业青年中。为发展势力收小弟,李某所在的团伙同杨某团伙发生矛盾。两方人在打架过程中,李某团伙成员胡某(已判刑)、郎某(在逃)被打伤。胡某为挣回面子,叫来鄢某、王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李某购买8把菜刀。后众人在江西省新余市某医院门口将杨某砍成轻伤甲级。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参与持械斗殴一次,并致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被告系案中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