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5日晚21时许,为找董某报仇,被告人吴某、卢某、顾某、何某(在逃)、辛某(在逃)携带砍刀、斧头来到江西省武宁县恒友网吧,但未见董某,遂将董某的朋友陈某、胡某拖出网吧进行殴打,并用砍刀、斧头对陈某进行一番砍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甲级,为伤残九级;胡某为轻微伤甲级。据悉,陈某在武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34元。
检察机关遂以寻衅滋事罪将吴某、卢某、顾某、何某、辛某公诉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同时,陈某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武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卢某伙同他人无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卢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人卢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2010年5月31日,武宁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吴某、卢某分别赔偿陈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0641.57元,并对全案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