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抵押又偷回
2008年5月,被告人谭某伙同朋友颜某将父亲一辆价值6419元的摩托车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唐某。事后,谭某的父亲多次责令其将车取回。2008年6月4日晚20时许,由被告人叶某负责放哨,被告人谭某潜入唐某屋内将摩托车盗走。公安人员于2008年7月2日和9月23日先后将谭某、叶某抓获并拘留。
盗窃的怎么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谭某、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摩托车已经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1月4日,都安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