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抢劫杀人
1992年,被告人杨某和董某伙同他人预谋,将一名外来男子骗至董某家的废弃房屋内,分别用拳头、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后又持一把长约40厘米的双刃剑刺扎被害人的腰部等处,致使被害人死亡,抢得人民币60余元和一辆自行车后,将被害人掩埋在董某家废弃房屋东侧墙外。2007年8月17日,因他人电话举报杨某和董某被抓获。
未成年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检察机关提出,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二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因被告人杨某、董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杨某、董某的辩护人所提,杨某、董某犯罪时未成年,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杨某、董某有期徒刑14年和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