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身份骗取财物
2002年至2006年,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孙某谎称自己是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以帮助刘先生2人承揽到北京林业大学某工程、海淀区西三旗某住宅楼工程和门头沟某工地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刘先生2人共计4。4万余元。另外,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孙某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等身份,以帮助承揽工程、打通关系、购买汽车和住宅等理由先后骗取林先生等人共计14万余元。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诈骗会被判几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承包工程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大肆挥霍赃款致使十余万元损失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起获部分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