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抢劫出租车
2008年11月14日凌晨4点多,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邱某、闫某携带砍刀、水果刀预谋抢劫。后来,二人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骗乘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但上车后一直未敢下手,但又心有不甘,于是让张某随意行驶,以寻找作案时机。当车行至一偏僻处时,二人下车小解,张某发现了藏在车后座下的砍刀,便谎称需要加油将车开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公安机关将邱某、闫某抓获归案。
犯罪预备会减轻处罚吗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妄图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虽然二被告人的抢劫行为系犯罪预备,但依法仍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9年1月6日,高新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闫某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