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再抢劫
2007年,不满17岁的被告人高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于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然而,为谋取钱财,不思悔改的高某再次于2008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搭乘田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延庆县永宁镇小庄科村路口处时掏出预先藏好的水果刀威胁田某,并要求田某将手机、装有60元的钱包以及290余元现金扔向后座。在高某朝后座拿财物之际,田某遂趁机夺下水果刀。二人随即扭打起来,混乱中田某腕部被高某咬伤、颈部被割伤,已构成轻微伤,车辆也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高某抢劫物品价值共计1121元。
抢劫未遂怎么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高某公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同时田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延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在抢劫过程中,高某因田某极力反抗被制服,抢劫未逞,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高某犯罪时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因此,延庆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000元。同时,高某的监护人赔偿田某医药费、汽车修理费共计1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