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挪用资金80余万
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先后担任五河县信用联社浍南信用社信贷员、任安子口信用社负责人的董某,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指使别人贷款给自己用,自己批示等手段,将83.95万元据为己有,并用该巨款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挪用信用社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五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