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业务代表行骗
2008年9月4日,罗某冒充赣州市金鹰商贸有限公司驻安远县业务代表人,在安远县鹤仔镇闲逛,发现了郭某经营的“升林平价商行”,便与郭某攀谈起来,声称啤酒要涨价,自己愿意便宜出售一批给郭某,郭某禁不住价格诱惑,欣然答应,双方当即签订了协议。罗某将户主为廖某的邮政储蓄账号给了郭某,说这是公司要求,郭某没在意,将2800件啤酒的货款59940元打入该账号。罗某收款后,逃之夭夭。案发后,罗某主动退还郭某40000元,余款打了欠条,郭某也向法院请求将其从轻处罚。
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吗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5月7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