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铜矿学校
2009年12月20日下午,孙某、李某伙同王某、志某等四人商定一起抢劫附近铜矿学校(后二人另案处理)。当日18时许,四人携带匕首等凶器从铜矿学校学生唐某、何某、徐某等人身上搜得人民币120元以及手机一部,在抢劫过程中,孙某、李某还对受害人唐某进行了殴打。案发后,四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但赃款已被挥霍,手机由公安机关退还受害人。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孙某父母离异,从小缺乏父母关爱与管教,李某因父母外出打工,由年迈的祖父母照管,从小过于溺爱。另外孙某和李某均属初犯,且均系未成年人,两人在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公诉机关遂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两人均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均为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遂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两人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