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刀具抢劫原就职公司,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2010年1月29日晚,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刘某携带锤子、刀具潜入原来就职的某酒类销售公司,在暴力殴打公司两名女职员崔某、于某后,轻车熟路抢走现金33万余元。2010年2月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赃款被追回。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其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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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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