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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十元逃亡十九载,自首能减轻处罚吗?

此文章帮助了21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抢劫十元逃亡十九载

199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与王某、杨某1、杨某2(均已判刑)在史某(已判刑)家喝酒,王某酒桌上提出对漯河市沙颍河工程管理局钻探队的工作人员实施抢劫的建议。随后,五人便持械来到钻探队的工棚内,多次对钻探工人张某、郜某、朱某、吕某、刘某实施殴打,并抢走雷牌、芒果牌香烟各一盒,以及现金10.45元。案发后,杨某潜逃,4.45元赃款已被追回。

自首能减轻处罚吗

2008年9月16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19年前抢劫财物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查明,杨某在共同抢劫中并未实施殴打的行为。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杨某构成抢劫罪,并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偶犯,且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2009年1月13日,舞阳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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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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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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