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钱财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在2009年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多次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年轻女性随身钱财、银行卡及密码。常用手段通常为在“丢钱”后,要求被害人证明自己没有捡钱,并以核实被害人是否将钱存入银行为由,骗取其随身携带现金、手机等财务以及银行卡及密码,共获利益近5万元。
信用卡诈骗及诈骗数罪怎么处罚
公诉机关称,陈某为牟取私利,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钱款,数额较大,且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