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侵占他人钱款
被告人王某在2002年至2009年担任河南省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领取了村里的污染补偿款4200元、拆迁户村民郭某的拆迁补偿款71662.8元后非法据为己有。除此之外,为谋取私利,王某还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了贵屯村村委会7000元的报销款。后来王某案发被抓获归案。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标准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领取污染补偿款、虚开发票报销、假冒拆迁户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82862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0年5月1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