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买毒品遂起偷意
2008年10月23日下午三点左右,被告人李某因没钱买毒品而约被告人黎某一起去老市政府的某宿舍内实施盗窃。二被告撬锁进入,偷到一台价值425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块价值40元的手表;三瓶价值分别为618元、138元和238元酒;另外还有400元现金。二被告盗窃金额共5684元。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黎某退赔了1434元的赃款。
盗窃会怎么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黎某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月16日,法院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