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飞车抢包致人受伤
2008年3月27日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赵某、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安徽省蚌埠某地抢走被害人李某内有800现金的挎包。晚7点左右,二人以同样方式飞车抢走行人王某某装有现金和手机的挎包,遭到王某某的抵抗,便强拉硬拽,致使王某某倒地受伤。2008年4月12日,二人在安徽肥西县再次飞车抢夺了一部手机。
转化抢劫的量刑标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第二起抢夺犯罪中强拉硬拽,依法均应认定为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