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抢夺老妇
2011年3月6日,因欠下债务的杨某为赎回自己借款时抵押的摩托车,伙同黄某、王某,驾驶摩托车至山县凤城镇阳关大道,企图寻找佩戴金耳环的老年人进行抢劫,在当天将一老妇耳环扯脱逃逸后,销赃获得700元。此后三人又对六名老妇人实施犯罪,受害者中年龄最大的已有85岁,且一名受害人因耳环被撕扯导致耳部受伤,缝合10余针。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案值达7809元。其犯盗窃罪,涉案价值1056元。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实施抢夺、盗窃行为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坦白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主动赔偿罗某经济损失各1000元,杨某家属为其退赃1750元。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和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罪犯抢夺罪和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