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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引发十多人聚众斗殴,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口角引发十多人聚众斗殴

因停车琐事,龙某于2011年2月2日中午和王某在湖南省安化县某村刘某家房屋边发生口角,因与王某、王某的弟弟王某某和舅舅刘某发生推挠,龙某心生不快,打电话等方式召集被告人严某、贺某等人前来帮忙打架,随后严某等人又召集了多人一同前来。傍晚时分,十多名人员赶到后,一同来到刘某家中,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对刘某家中进行打砸。后来一伙人又欲找王某等人报复。王某等人知晓后,与其父和弟弟一同带着锄头赶往刘某家中,在刘某家外两帮人碰面后发生斗殴。王某及其父和弟弟三人被打伤,其中王某的父亲被打至头部严重受伤,送医院治疗无效后身亡。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龙某在逃。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等人受龙某的邀集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另被告人贺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在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贺某、严某等人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各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012年3月8日,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等10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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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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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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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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