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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服刑时发现漏罪何如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3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

2010年8月2日14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韦某1伙同韦某2(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某大药房附近,并趁孔某不备抢走其放于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驾车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周某、腾某发现并追赶,后摩托车被腾某踢倒,韦某2便将抢得的价值人民币76元的手提包丢弃,并与韦某1各拿出一把刀对周某、腾某等人挥舞。韦某2逃至贵港市维多利来工地时被巡逻队员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辆摩托车、一把刀及被抢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50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的手提包一个。另外,被告人韦某1持刀逃至贵港市维多利亚售楼部的围墙时见朱某坐在一辆摩托车上,遂持刀威胁朱某搭自己走,后朱某因害怕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韦某1遂将朱某价值人民币6800元的摩托车抢走并藏匿,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朱某。2011年4月2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韦某1伙同覃某在浙江省余姚市抢走路人刘某价值人民币14167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但韦某1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供述时却冒用弟弟韦某3的名字。

2011年9月7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韦某1有期徒刑3年。

后被告人韦某1在服刑期间,检察机关查出其冒名顶替之事,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韦某1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服刑时发现漏罪何如处罚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韦某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同伙共同商量,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并携带凶器参与实施,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1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韦某1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实施了两起抢劫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鉴于韦某1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对韦某1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4日,港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1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前罪犯抢夺罪被判处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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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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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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