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信用社门口扒窃他人财物
2011年1月19日,王某打电话约在外地打工时认识的有“扒窃”本领的张某来铜山,一起“弄点钱花”,张某同意。次日,张某携其制作的“T”型锥子坐车来到王某的所在地,王某骑自己的摩托车载张某去房村街信用社门口。二人踩点后,王某便骑车带着张某尾随,趁机由张某实施扒窃,得手后由再由王某驾车载张某逃跑。通过此种手段,二人扒窃了100元现金、价值70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在驾车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失主。另据查明,1989年,张某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1988年、1995年、1996年、2006年,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
盗窃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2012年2月23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均被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