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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信用社门口扒窃他人财物,盗窃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男子信用社门口扒窃他人财物

2011年1月19日,王某打电话约在外地打工时认识的有“扒窃”本领的张某来铜山,一起“弄点钱花”,张某同意。次日,张某携其制作的“T”型锥子坐车来到王某的所在地,王某骑自己的摩托车载张某去房村街信用社门口。二人踩点后,王某便骑车带着张某尾随,趁机由张某实施扒窃,得手后由再由王某驾车载张某逃跑。通过此种手段,二人扒窃了100元现金、价值70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在驾车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失主。另据查明,1989年,张某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1988年、1995年、1996年、2006年,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

盗窃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2012年2月23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均被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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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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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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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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