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货款私吞差额逃亡5年
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利用担任焦作市某公司业务员的便利,在与商丘的马某联系业务期间,向公司虚报购买的氧化铁皮吨数,让公司汇10万元,江某向马某支付实际货款后,将虚报的75600元货款取走并逃亡。2011年8月,公安机关将逃亡5年的江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的亲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故对被告人江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3月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