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保险柜获巨额赃款
被告人汪某、王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4月20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汪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现在逃)驾车由吉安县先后窜至永丰市永丰工业园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某金属公司财务室,由被告人王某望风,被告人汪某、李某从窗户爬入财务室并将保险柜撬开,共盗窃财物共计168400元。2011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王某某纠集刘某驾车窜至分宜县某公司实施盗窃,将值班保安员杨某用绳子捆绑后交由刘某负责看守,被告人汪某、王某进入大楼将公司保险柜盗出,劫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995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扣押和追缴,追缴被告人王某赃款人民币12000元并发还失主。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盗窃罪将被告人汪某、王某、刘某公诉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分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也曾犯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作用相对较小,且在盗窃犯罪中,只分得少量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追缴了部分赃款,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分宜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