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成立公司诈骗淘宝网店
2011年2月,被告人林志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邀七名“合伙人”成立公司诈骗淘宝网店。申请QQ和阿里旺旺号后,专找对交易流程不熟悉、无信誉度或交易记录为零的从事虚拟Q币出售的卖家,谎称向其购买Q币,用和系统邮箱名很相似的邮箱发邮件提醒卖家“买家已付款”,卖家误以为是系统邮件即充Q币。倘若被发现,便称系统错误,以向淘宝网投诉相威胁。诈骗成功后,将带有Q币的QQ号拿到“七雄争霸”游戏里卖,或者到厦门网吧里卖给上网的人,最低3.5折,最高4折,将Q币变现。该团伙骗取重庆、广东、浙江的淘宝网店4家,84400个Q币,涉案总金额76000余元人民币。
诈骗罪怎么判刑
2012年2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被告人林志某、林荣某、林凯某、林华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八个月零二日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