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徐某(被告人)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入狱,被法院判决1年6个月。出狱后仍不知悔改,见财起意。2009年10月22日,徐某受聘于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做汽车美容工作。2009年10月29日,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来做美容的宝马车钥匙拿到手,开车逃跑。两天后,徐某开车逃串至江西省高安市杨圩收费站时,被警察发现可疑,弃车逃串,后被捕。经鉴定,该宝马车价值人民币55。385万元。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职务侵占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负有保管责任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