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吸毒多年,毒瘾较大,为了购买海洛因供自己吸食,他便找张某(在逃)帮忙。2009年9月17日,张某联系好毒品后通知梁某去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把荷乡旺仁村某路口交易。当天下16时许,梁某与被告人许某一起租车携带20克海洛因前往约定地点,许某与梁某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张某则趁乱驾车逃离现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积极参与贩毒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居间介绍双方买卖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因此,天等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张某有期徒刑8年和6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