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吗
被告人冯某和薛某在安徽省五河县经营了一家浴池,为了谋取暴利,冯某和薛某勾结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逼迫他们从外地骗来的女青年吴某、宋某等人在浴室内从事卖淫行为,吴某等人不听从便遭到刘某和王某的打骂和强奸,2009年5月3日至5月31日期间,吴某、宋某等多名被拐来的女子多次被被告人刘某、王某、贾某、许某等人强奸。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王某、贾某、许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中被告人刘某轮奸妇女三次,被告人贾某轮奸妇女一次、强奸妇女一次,被告人王某、许某轮奸妇女一次,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冯某、薛某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冯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实施强奸行为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王某组织卖淫中部分时段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涉案被告人二十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到10000元,其中四人被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