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如何处罚
2009年12月13日晚20时许,因吴某的手指被划破向服务员索要创可贴被拒,被告人王某与吴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均另案处理)遂在某KTV内与老板发生争执,并故意损坏红酒、手机等物品。“110”接到报警后,几名民警赶到出事现场并强制将王某带离现场时,王某用拳头将民警的鼻子打伤,并用脚将“110”出警车踢坏。经鉴定,受伤民警伤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王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3万元。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采用暴力打伤执法民警致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辩解其系醉酒后打的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否醉酒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发后,王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4月19日,安福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