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吉林省的被告人朴某某先后7次从被告人宋某(在逃)处购买冰毒,共约18930克。无一例外,毒品全部销售给远在山东的被告人栾某某。当2008年2月2日,被告人朴某某在其雇佣的司机金某某(另案处理)协助下,再次运输毒品给被告人栾某某时,被山东省青岛市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冰毒393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朴某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栾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鉴于其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朴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栾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