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如何处罚
2008年8月31日上午,经事先预谋,被告人程某、王某、刘某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某乡中学附近,刘某上前与同村的学生张某交谈,称要带起去玩,遭到张某拒绝后,刘某便恐吓张某同时程某也用刀子威胁张某,张某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三人带到了王某在市区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三人商量核实一下张某是否是处女以便能挣更多嫖客的钱,三人将张某带至医院后,张某单独进入诊室接受检查。在检查中,张某告诉医生自己是学生,被程某等三人骗到许昌来卖淫,请求医生帮忙,医生随即便给张某的父亲打电话。张某父亲带领家人立即赶到了医院,程某等3人见状立即逃跑,刘某在逃跑时被抓获。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程某投案自首。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因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应当减轻处罚。刘某、王某无上述减轻处罚的情节,被法院另案处理。
2010年5月17日,许昌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