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2009年8月10日至15日期间,河南省扶沟县“金海花苑”二期工程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被被告人王某、刘某、高某、何某、吴某等人,以工程占用其村土地,不能使用其他村村民运送建材为由,对通过车辆强行收取10至50元费用。除被告人书某、文某未参与分钱,其余村民将强行收取的钱款私分。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吴某到扶沟县公安局自首。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高某、何某、吴某、书某、文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七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高某、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书某、文某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刘某、高某、何某、吴某、书某、文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某、刘某、何某分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