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判刑
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在男友陶某的唆使下,被告人钱某先后44次持本人护照出入珠海拱北边防检查站,前往澳门、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等地从事色情服务,共谋取非法所得40余万元,其中分给陶某10余万元。2008年11月,钱某因从事色情服务被澳门警方抓获并遣返,护照遂被警方没收。2009年年初至2009年12月23日,钱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护照,先后出境15次,后被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2009年12月26日,检查站工作人员将钱某遣返至枝江。次日,陶某被抓获。
2010年3月31日,枝江市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将钱某和陶某公诉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2010年4月12日,枝江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枝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陶某两人经事前预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两被告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同时,因两被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枝江市法院一审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钱某和陶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